發(fā)布源:深圳維創(chuàng)信息技術發(fā)布時間:2020-10-19 瀏覽次數: 次
以往發(fā)生過不少離職員工被老東家以泄露商業(yè)秘密為由起訴的案例。
佛山的一家建材公司因發(fā)現員工通過QQ、郵件等方式與離職員工分享設計圖紙,將二人以及其中一名員工之后任職的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57萬余元。
被訴員工則稱,二人的分享僅是設計師對靈感、經驗的交流,并不構成泄漏商業(yè)秘密。
最終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案涉圖片不屬于“不為公眾所知悉”的“商業(yè)秘密”為由,駁回了該建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聊天記錄涉設計圖,公司稱信息外泄起訴員工2013年5月,韋力(化名)以設計師身份加入佛山一家建材公司(下稱甲公司),公司以銷售建筑材料、陶瓷制品等為主。
邱敏(化名)是該公司的另一名員工,比韋力早兩年入職,先是擔任設計師,之后升職為產品設計主管。
2015年4月,邱敏辭職加入了另一家經營同類別產品的建材公司(下稱乙公司)。
離職后,邱敏仍然和前同事韋力保持聯(lián)系。
2016年6月17日下班后,甲公司市場部的主管黃玲(化名)發(fā)現有部分同事電腦沒有關閉,其中包括韋力的電腦。
在關電腦時,她看到了韋力與邱敏的聊天記錄,認為其中包含自己公司的產品設計圖樣。
之后,黃玲馬上向公司高管匯報,在多名同事的見證下保存了相關聊天記錄,并進行報警。
QQ聊天記錄。
甲公司主張,韋力自2013年12月份開始,陸續(xù)將該公司的設計圖紙、準備用于生產的設計圖紙通過郵件、QQ形式外泄并以此牟利,并將該公司購買的產品設計圖紙以郵件、QQ聊天的形式給邱敏,設計圖紙上的產品大小、顏色、圖案是秘密信息,韋力與邱敏故意泄露、獲取公司商業(yè)秘密,侵害公司合法權益,將韋力和邱敏訴至法院。
被訴員工:“發(fā)圖”為日常交流,否認泄密在入職甲公司之初,韋力和邱敏都簽過一份《員工保密協(xié)議》,約定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以后保守A甲公司的商業(yè)秘密,包括產品設計、技術方案、數據庫、技術報告等內容。
庭審中,甲公司提交一份名為“發(fā)件箱&QQ聊天記錄”的電子文檔,主張韋力通過郵件向邱敏發(fā)送的共13張圖片中包括的信息侵犯了公司的技術秘密,并表示二人明知甲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自身的保密義務,還故意泄露公司的商業(yè)秘密,嚴重損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權益。
對此,甲公司向韋力、邱敏索賠57萬余元,邱敏任職的乙公司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韋力否認存在侵害甲公司的技術秘密及任何商業(yè)秘密的行為。
他表示,自己與邱敏分享圖片是設計師對設計靈感、經驗相關的日常交流,其所發(fā)送的圖片信息不屬于甲公司的商業(yè)秘密。
其中,部分圖紙是其他設計公司提供給同類公司選用的公開素材,有的可在網絡上直接搜索獲得。
邱敏同樣認為,自己與韋力交流的信息并非甲公司所稱的商業(yè)信息,有一部分是兩人作為同事正常的交流,屬于私人聊天記錄。
乙公司則表示,不清楚韋力與邱敏的關系,也并未從任何渠道獲取甲公司的商業(yè)秘密或者技術信息。
乙公司曾經聘請過邱敏,但邱敏之后已離職乙公司。
“圖片可從公開渠道獲得,不屬于商業(yè)秘密”這起案件有幾個爭議點,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:涉案設計圖所示的顏色、圖案、大小是否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?技術秘密是為了解決某項技術問題,經由智力勞動得到的設計、程序、工藝方法等。
訴爭信息要構成商業(yè)秘密,不僅應處于一般的保密狀態(tài),而且獲得該項信息需要有一定的難度。
換句話說,如果訴爭信息客觀上已經處于一種可以從公開、正當渠道獲得的狀態(tài),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愿意就可以獲取這些信息,則不應當認定為“不為公眾所知悉”的“商業(yè)秘密”。
法院認為,案涉圖片是甲公司通過正常交易渠道向供應商購買的,沒有證據表明是供應商專門為甲公司單獨設計的。
雖然甲公司稱購買前會有系列的調查與花費較多時間,但該部分設計圖客觀上已經處于一種可以從公開、正當渠道獲得的狀態(tài),即只要他人主觀上愿意就可以獲取這些圖片。
同時,案涉圖片的顏色、圖案信息,在圖片進入交易市場之后相關公眾不需要通過創(chuàng)造性勞動而僅需要通過肉眼觀察即可直接獲得,圖片包含的顏色、圖案信息屬于不蘊含經由智力勞動得到技術內容。
所以,不屬于“不為公眾所知悉”的“商業(yè)秘密”。
涉案圖片的大小尺寸,屬于直接觀察可得的內容,圖片大小尺寸本身不蘊含任何技術手段,不能夠解決任何技術問題,不屬于技術秘密的保護客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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